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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成立的,以探索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制度创新有效途径,研究商业银行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建设一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办站方针的科研机构。
  第二条 工作站以规范管理、严格要求、服务实际、大胆创新、追求卓越为管理原则。
  第三条 工作站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工作站遵守中国工商银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国工商银行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工作站的领导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行领导和总行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领导兼任;委员由有关部室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工作站管理制度;决定研究项目;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规模;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名单;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经费额度;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考核方式和奖励决定;对符合出站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出出站决定,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出退站决定;决定专家指导委员会人选;任命博管办主任;其他应由领导小组确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行领导、行内专家和行外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行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联系和协调工作由博管办代理。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研究计划;审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研究报告和其他研究成果,评定其研究水平;主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答辩,提出是否同意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的建议;其他应由专家指导委员会行使的职能。
  第八条 工作站与城市金融研究所合署办公,博管办设在城市金融研究所,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对外联络时,统一以博管办名义进行。博管办主任由城市金融研究所负责人兼任。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工作站管理制度;拟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度招收计划和研究项目选题;组织实施博士后研究人员招生宣传、笔试、面试等;提出进站候选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组织实施项目研究工作;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拟定考核结论报领导小组审定;审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差旅费等费用;其他应由博管办行使的职能。
  第九条 博管办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指导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是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博士生导师或业界专家。指导教师的报酬由工作站领导小组审定。指导教师参加工作站有关活动的差旅费、劳务费,按行内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条 工作站根据国家金融政策、中国工商银行改革与发展实际,征求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后,提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报工作站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工作站按规定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第十一条 工作站每年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报工作站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工作站面向国内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招收一次。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原则是“公开招收,严格考试,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已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培养单位出具证明,进站前能获得博士学位),或新由其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所学专业与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研究项目切合,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工作站提出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全脱产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工作站原则上不接受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人员。
  在职人员提出进站申请,须提交其工作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并征得博管办同意。
  第十五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人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内容包含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和外语等。面试主要内容为博士后研究项目相关内容和外语口语、听力。笔试和面试由博管办组织安排,报工作站领导小组审批。面试考官由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或特聘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博管办根据申请人员笔试、面试成绩,拟定录取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拟招收名单确定后,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并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工作站须及时发送进站通知书。被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收到进站通知书后,应按时向工作站报到。无特殊原因逾期两周未能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视同中国工商银行员工管理,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及工作站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须与工作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制定详细的博士后课题研究计划,由博管办初步审查,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半年应就其课题进展和研究工作向博管办作一次书面汇报。
  博管办每半年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考核成绩优良的,工作站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工作站可终止其研究工作,对其作退站处理,同时停止支付各项经费和有关福利待遇: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无特殊原因,没有按期完成科研工作计划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工作站领导小组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限一般为2年。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工作站审定后,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提前出站。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落在工作站所在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落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第五章 经费、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为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相当于中国工商银行招聘的具有博士学位正式员工薪金水平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图书资料、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发表科研论文等项支出。博管办负责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差费用经博管办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设立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管办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要求对所申请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工作站提供周转住房,为住房配备必要的家具用品。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支付住房租金、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站按有关规定为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公积金和办理各种保险,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按行内员工标准办理。

  第六章 出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前应完成所承担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符合工作站对科研成果的考核要求。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对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包括主要研究成果、获奖情况、论文著作发表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总结和课题研究报告,经博管办初审(预答辩)通过后,由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正式出站答辩。初审(预答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出站答辩,并作延期出站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主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答辩,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是否同意其出站的意见(简称“答辩委员会决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不同意答辩委员会决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领导小组应另行组织答辩。对再次答辩不通过的,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总结及博管办审核意见、答辩委员会决议、领导小组意见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中国工商银行可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择优录用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十七条 工作站按有关规定为出站人员准备出站材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理工作分配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以前应按规定缴清住房租金、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并及时退出周转住房。工作站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之后,应及时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种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工作单位。
  第三十八条 工作站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七章 研究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工作站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本站完成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我行所有。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单独或合作发表的有关博士后研究课题的科研论文、著作,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姓名前,应加署“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制度,保守中国工商银行和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秘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站期间发表研究成果,或通过参加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成果交流,均需事先经博管办批准,执行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