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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大宗商品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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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品定义
  境外大宗商品融资指在全球大宗商品生产和贸易中,由我行向境外生产商或境外交易方提供的融资支持。主要包括为农业、化工、纺织、能源、金属等行业的生产、制造、加工、贸易企业和境外产业规模化开发、建设所提供的流动资金、结构性贸易融资、项目贷款、相关担保等各类业务,以及套期保值和融资于一体的产品。

  二、适用范围
  能源行业、基础原材料和大宗农产品。能源商品主要包括煤炭、新能源等;基础原材料主要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橡胶、木材、塑料及各类纤维等;大宗农产品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业、牲畜、渔业等。

  三、业务品种
  主要包括出运前融资、预付款融资、流动资产支持融资和项目开发贷款,主要为美元、欧元等外币融资。
  (一)出运前融资:基于供应商拥有的订单,在生产及发货前对其提供融资用于原材料的采购等经营活动。一般需要借款人将相应销售合同的收益转让给银行,并对销售回款开立监管账户。
  (二)预付款融资:基于供销双方的贸易合同向采购方提供融资,融资直接支付给生产方,用于满足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费用等。控制措施包括对于生产方供货条款的严格执行、履约保险以及对于采购方的货物及销售回款的控制。
  (三)流动资产支持性融资:银行为企业提供的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购买、储存、运输和销售既定的大宗商品。通常需要应收账款转让、存货质押、合同权益转让以及其他保障性条件。
  (四)项目开发贷款:为境内外大宗商品企业进行国际项目投资和开发提供的融资支持。
  主要包括:境外大宗商品资源及原材料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出口的境外大宗商品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境外工业园区和基础设施项目;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增资、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四、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企业根据具体融资安排向我行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供我行所需相关材料;
  (二)业务受理。我行根据客户情况、行业性质、风险状况等决定是否受理;
  (三)融资条件商讨。我行受理后,与企业商定具体融资条款及相关风险缓释措施;
  (四)审查审批。我行依据相关规程完成送审报批;
  (五)签约提款。企业与我行签订融资合同,我行依据合同条件放款;
  (六)到期归还。合同到期,企业归还贷款,融资结束。

  五、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借款人近3年商品生产、进出口情况、当年进口计划及已签订的合同;
  (四)必要的主管部门进出口批准、证明文件;
  (五)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六)工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项目贷款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我国及项目所在国(地区)有权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同意借款人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项目所在国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及环境社会影响评价报告;
  (三)投资项目的合作协议及有关合同等;
  (四)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

  六、联系方式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专项融资部(营业部)
  电话:(010)66108274/6726/6762
         81011269
  传真:(010)66108277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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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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