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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简述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个人住房的贷款。

  二、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70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5、具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
  6、具有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购房意向书/二手房须具有所购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7、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
  8、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支付贷款;
  9、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10、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1、授权我行向房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房管部门查询结果或书面诚信保证;
  12、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13、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须执行住建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等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主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二)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三)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关于境外人士购房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二手个人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售房人对所购房屋具有合法处置权利,所购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产权共有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若有)须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对实行抵押登记后放款的,如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核验房产权属人(含共有人)及配偶身份,并要求房产权属人(含共有人)及配偶到场签署同意交易声明(有委托公证代理的除外)的,可不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若有)同意转让的证明;
  3、所购住房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
  “限购”区域,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非“限购”区域,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贷款额度具体规定以分行公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2、贷款期限
  期限最短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5年。
  3、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声明: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