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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分行 > 最新业务 >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 个人商用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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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简述: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商用房包括商铺、住宅小区的商业配套房、办公用房(写字楼)和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所购商用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
  (六)能够提供首付款银行进账单或售房人开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七)以借款人拟购商用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八)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50%,所购商用房为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55%。

  四、贷款期限
  个人商用房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1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年。
  商用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但要适当降低贷款成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商用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五、贷款利率
  个人商用房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即最低为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六、还款方式
  个人商用房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周(双周、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及“随心还”还款法。

  七、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您在向我行申请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商用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我行提交如下文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收入证明;
  (三)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原件;
  (四)所购商用房为一手房的,须提供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或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所购商用房为二手房的,须提供售房人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购房产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抵押房产如需评估,须提供评估报告原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八、操作指南
  (一)提出申请。您向我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签订合同。在接到我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您要到贷款行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保险和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发放贷款。经我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我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您在我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或经您授权划至开发商帐户等其他帐户。
  (四)按期还款。贷款发放后,您须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贷款最后一期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您如果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至少提前15天向我行提出申请,由我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3.贷款结清后,您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办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