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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汇出汇入款提交调书制度」
 

  1998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修改外汇法),使外汇交易更加自由化、但为防止国际性的逃税行为,同时为确保公正征收所得税,法人税和遗产税等国内税,制定了《有关为确保公正征收国内税,国外汇出入款交易提交调书的法律》(1997年法律第110号)(国外汇出入款提交调书制度),与《修改外汇法》一样,从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法律规定客户有向银行提交"告知书"的义务,敬请协助。

  以下是制度简介:
  一、提交"国外汇出入款调书"的交易对象
  从日本向国外的汇款;
  从国外汇入日本的汇款;
  国外出具支票的托收、支付等。

  二、「国外汇出入款提交调书制度」的三个手续(法律规定的义务)
  客户向银行提交告知书的义务: 客户在办理汇出,汇入款手续时,应向银行填写包含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等信息的告知书。由于我行提供的「外国送金依頼書兼告知書」(海外汇出汇款申请书兼告知书)、「被仕向送金領収書兼告知書」(汇入汇款领收书兼告知书)包括上述告知书的内容,我行将以客户填写的相关信息作为告知书信息,代为报送。
  但根据规定的证件已进行交易时确认并通过账户的汇出入款,不需要提交告知书。
  银行进行客户本人确认的义务 : 银行接到告知书后,要核实告知书记载的姓名,住址与客户提交的住民票复印件,驾驶证,护照,法人登记薄等规定证件上记载的内容一致。
  银行向税务署提交国外汇出入款调书的义务: 银行在受理超过100万日元的汇出入款时,要向日本当地税务局提交记载姓名,住址,金额的国外汇出入款调书。  

  详情请咨询我行在日网点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