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工银信使服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和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银信使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工银信使服务是指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向甲方发送电子信息的业务。

  二、甲方定制乙方工银信使服务,应选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发送方式,预留相应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并保证预留信息真实、准确。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修改。

  三、甲方使用乙方工银信使服务,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个人工银信使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自动扣收。

  四、甲方使用乙方工银信使服务,需满足下列要求: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预留信息,并在预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改;
  (二)甲方应确保乙方能够正常扣收工银信使服务费用,避免因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扣收;
  (三)甲方如选择使用手机客户端等互联网方式接收乙方工银信使服务,应保证接收终端使用正常、网络连接畅通并按客户端提示进行正确设置。
   如果甲方未满足上述要求,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工银信使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可能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工银信使信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未及时终止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并终止协议:
  (一)因甲方手机号码录入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
  (二)甲方变更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后未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七、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工银信使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发送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但应通过网站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

  八、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信使服务,可以终止信使服务协议,但对于已支付的有关费用乙方不予退回。甲方终止信使服务协议后,乙方将终止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信使服务。

  九、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订、在线点击确认或以乙方规定的其他方式签订时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