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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华泰居祥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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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投资型保险产品(利率联动型,按照税前两年期银行利率同步同幅度调整,分段计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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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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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
适用于有属于自己房屋及室内财产的各类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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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赔偿限额 |
| 家庭财产保障 |
20000 |
| 盗抢保障 |
3000 |
| 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障 |
2000 |
| 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障 |
2000 |
|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障 |
1000 |
| 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盗窃保障 |
500 |
| 宠物责任保障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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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坐落于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属于被保险人的房屋及装潢、 室内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服装、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①火灾、爆炸、暴雨、暴风、雷击、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②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保险合同列明地点外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③盗窃、抢劫;④自来水管道、上 / 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⑤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供电线路遭受意外事故,致使电压异常造成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⑥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⑦由于发生火灾、爆炸、高空坠物、管道爆裂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⑧投保人豢养符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豢养条件规定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物质损失;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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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投资与保障兼顾,期限适中,家庭财务风险较小且可控; 投资收益部分与银行税前两年期税前利率联动,并与之同步同幅度调整,收益分段计算;在升息时可以避免转存的损失和办理业务的烦恼; 家庭财产保障是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最宽泛和最充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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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
2年 保险责任的开始:自投保(申购)确认日12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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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不单独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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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江苏、四川、浙江、湖北、山东、辽宁、云南、河北、陕西、湖南 |
| 注意事项 |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 2.投保的房屋及室内财产系投保人所有或与家庭成员共有,且处于上述销售地区; 3.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的确定参见《产品说明书》; 4.投保(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超过或增加部分须为10000元的整数倍; 5.提前退保按退保给付金表支付退保金,退保份额须为10000或10000的整数倍; 6.详细内容请参见《产品说明书》; 7. 点击“我要投保”按钮后,您将进入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登录页面,请您登录后在“网上保险”栏目下选择该项产品,并按照页面提示通过网上银行完成投保。如果您还没有注册网上银行,请您先注册。 8.客户如提前退保赎回本产品,本公司按《产品说明书》中《退保赎回给付金表》给付提前退保赎回给付金。 9. 具体保费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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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4008161618 |

华泰居祥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产品说明书
投资管理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保险人/注册登记机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本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销售。您在代销机构的业务申请单和本《产品说明书》上的签字将自动视同您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本《产品说明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利率联动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本金保证、收益与银行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同向、同幅变动;但客户过早退保赎回本产品,将遭受一定损失。
免责条款:工商银行仅代理接收投保人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工商银行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产品说明书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产品 “开放日”是指销售机构办理本产品账户类和交易类等业务的工作日。
(二) “工作日”是指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公司公告停止交易日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在T-1日15:00至T 日15:00间提交的交易申请,均算作T日申请。
(三) “T日”是指代理销售机构受理开户、销户、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T+1日”和“T+2日”均为工作日。
(四) “投保人账户”是指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给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本产品份额情况的注册登记账户。
(五)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销售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与本产品相关业务的资金收付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 账户类业务是指与“投保人账户”相关业务,包括开户、账户登记、销户、账户资料的变更、账户的冻结和解冻以及查询账户资料等业务。
(七) 交易类业务是指与产品交易本身有关的业务,包括产品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转托管、产品份额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二、产品基本情况
(一)产品的类型
1. 产品类型:利率联动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由投资和保险两部分组成。
2. 产品运作方式:开放式。
(二)业务办理方式
本产品通过销售机构指定区域的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办理相关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并须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具体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以销售机构实际开办的为准。
(三)保险责任期间
本产品保险责任期间为两年。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四)销售区域
本产品的销售区域限于工商银行以下分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河北、山东、湖南、湖北、深圳、大连、青岛、宁波。
三、账户类业务
(一)投保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投保人账户的开户、账户登记、销户、账户资料的变更、账户的冻结和解冻以及查询账户资料等账户类业务;
(二)投保人办理账户类业务时,须提供经销售机构确认有效的申请资料。
(三)投保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账户类业务的有效性须由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确认的具体时间以注册登记机构与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
四、交易类业务
(一)投保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产品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转托管等交易类业务。
(二)投保人办理交易类业务时,须提供经销售机构确认有效的申请资料。
(三)投保人以缴纳保障金的形式投保申购本产品,不需另行缴纳保险费。
(四)本产品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超过部分和追加投保申购的金额须为10000元的整数倍。本产品份额净值固定为1.0000元,投保申购不收费用,退保赎回按《退保赎回给付金表》支付退保赎回给付金:
1. 投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投保申购份额=投保申购金额/1.0000
2.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赎回或全部退保赎回时,退保赎回份额须为10000份的整数倍。保险人根据退保赎回确认日发生在投保申购确认日后的月份,按照下列《退保赎回给付金表》支付退保赎回给付金:
退保赎回给付金表(每10000份本产品) 单位:元
| 退保赎回月份 |
客户实际持有本产品期间(自投保申购确认日至退保赎回确认日) |
退保赎回给付金额 |
退保赎回月份 |
客户实际持有本产品期间(自投保申购确认日至退保赎回确认日) |
退保赎回给付金额 |
|
0 |
两个工作日 |
10000 |
13 |
超过12个自然月至满13个自然月 |
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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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过2个工作日至满1个自然月 |
9770 |
14 |
超过13个自然月至满14个自然月 |
1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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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1个自然月至满2个自然月 |
9790 |
15 |
超过14个自然月至满15个自然月 |
1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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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2个自然月至满3个自然月 |
9810 |
16 |
超过15个自然月至满16个自然月 |
1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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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3个自然月至满4个自然月 |
9830 |
17 |
超过16个自然月至满17个自然月 |
1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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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过4个自然月至满5个自然月 |
9850 |
18 |
超过17个自然月至满18个自然月 |
1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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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过5个自然月至满6个自然月 |
9870 |
19 |
超过18个自然月至满19个自然月 |
10070 |
| 7 |
超过6个自然月至满7个自然月 |
9890 |
20 |
超过19个自然月至满20个自然月 |
10080 |
| 8 |
超过7个自然月至满8个自然月 |
9910 |
21 |
超过20个自然月至满21个自然月 |
10090 |
| 9 |
超过8个自然月至满9个自然月 |
9930 |
22 |
超过21个自然月至满22个自然月 |
1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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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超过9个自然月至满10个自然月 |
9950 |
23 |
超过22个自然月至满23个自然月 |
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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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超过10个自然月至满11个自然月 |
9970 |
24 |
超过23个自然月至不满24个自然月 |
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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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超过11个自然月至满12个自然月 |
9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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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客户实际持有本产品期间的“自然月”按“对年对月对日”法确定。示例:客户投保申购本产品10000元,该笔交易于2008年5月1日被确认,客户在此后的两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退保赎回可获全额退保;若退保赎回确认日为2008年5月31日及之前,则客户实际持有期间不满1个自然月,可得退保赎回给付金额9770元;若退保赎回确认日为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则客户持有期间超过1个自然月不满2个自然月,可得退保赎回给付金额9790元,依次类推。客户需注意交易申请日(T日)和交易确认日(T+1日)的区别,并需注意交易申请日的交易时间限制为15:00前。
退保赎回给付金额=退保赎回份额×每万份产品退保赎回月份给付金额/10000
3. 满期给付时,投保人每持有10000份本产品,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为:
满期给付金额=10000+10000×[R0×T0+R1×T1+R2×T2+……+Rn×Tn]÷365
其中:R0为投保申购确认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二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
R1、R2、Rn为投保申购确认日后中国人民银行第1、第2…、第n次利率调整后的银行二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
T0为投保申购确认日至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生效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1、T2、Tn为保险责任期间内,自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调整两年期存款利率生效日至第二次两年期存款利率生效日的实际天数、第二次调整两年期存款利率生效日至第三次调整两年期存款利率生效日的实际天数…、最后一次(第n次)调整两年期存款利率生效日至保险责任满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上述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
(五)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销售机构,投保人于T+2日起可申请退保赎回在T日投保申购的产品份额。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保人的退保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销售机构。投保人的退保赎回资金一般将在T+2日(因系统、通讯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在最新公告规定的工作日内向投保人的资金账户划出。
(六)T日的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申请可在T日15:00以前通过该笔业务办理机构撤销。
(七)产品发行人有权暂停产品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并予以公告。
五、产品收益分配与产品税收
(一)本产品本金和收益在保险责任满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本产品运作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保险保障
(一)保险标的
1. 坐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址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属保险财产:
(1)房屋(包括固定装置于室内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室内装潢。
(2)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服装、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2.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1)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工艺品、稀有金属及制品等贵重物品。但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址内的金银饰品发生盗窃、抢劫情况除外;
(2) 现钞、票据、有价证券、文件、档案、帐册、图表、书籍、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数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但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址内的现钞、有价证券发生盗窃、抢劫情况除外;
(3) 便携式电脑、通讯工具、照相、摄像(影)器材、数码电子产品、音像制品、笔、打火机、手表、眼镜、手包;
(4) 拖拉机、农用机械及用于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
(5) 动物、植物;
(6) 日用消耗品、化妆护肤品、交通工具;
(7)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投保时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8) 其它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金额
1. 每10000份本产品每年的保险金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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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元)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元) |
|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 |
20000 |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障 |
1000 |
| 盗抢保障 |
3000 |
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盗窃保障 |
500 |
| 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障 |
2000 |
宠物责任保障 |
1000 |
| 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障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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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每份产品的保险金额乘以持有本产品的份数;但如总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如投保人减少持有本产品的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本产品份数乘以每份产品的保险金额。
3.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的家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实际持有本产品份额乘以0.2元,但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盗窃险保险金额为实际持有本产品份额乘以0.05元,但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宠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为实际持有本产品份额乘以0.1元,但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人自投保申购确认日12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1. 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
2. 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2)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座落、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4)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全国统一报案电话:4008161618),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5)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并按照上述第四部分第四条第二款强制办理提前全额退保赎回。
(五)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负责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
(1) 火灾、爆炸;
(2) 暴雨、暴风、雷击、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保险合同列明地点外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4) 遭受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经公安部门立案,且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内,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5) 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址室内或相邻住户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上/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坐落地的水暖管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6) 由于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供电线路遭受意外事故,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址室内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7) 被保险人存放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址室内的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因遭受外来人员盗窃、抢劫,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损失,且在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
2.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址范围内,由于发生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1) 火灾、爆炸;(2)高空坠物;(3)管道爆裂。
3. 在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豢养的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豢养动物的条件,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诉讼费用包含在赔偿限额中。
4.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1)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物质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六)责任免除
1.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核污染;
(2) 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所致的损失;
(4) 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5) 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6)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
(7) 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8)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9)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10)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11) 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12) 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13) 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14) 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的行为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15) 由于施工造成管道破裂导致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16) 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导致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损失;
(17) 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18) 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19) 保险财产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20) 任何间接损失。
2.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居所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或上述人员的雇员、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3) 非法饲养动物、任何噪音或电磁波;
(4)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
(5) 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6)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7) 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施工以及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
(8) 违法、违规安装管道,或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
(9) 危险建筑、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10) 任何人在酒后、殴斗以及在吸食毒品、精神疾患、痴呆情况下引起或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11) 惩罚性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
(12) 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
(13) 任何间接损失。
3. 由于下列原因,投保人豢养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投保人豢养的宠物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豢养动物的条件,或者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
(2)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 对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家庭成员及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4) 被保险人违反当地政府部门关于豢养宠物的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5)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未按期为宠物到相关部门检疫或免疫接种,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6)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及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7)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8)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受害人自己承当责任的;
(9) 对第三者任何有关精神方面的赔偿责任。
(七)保险赔偿处理
1.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 室内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3.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救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
4.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偿金额中扣除。
5.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正本、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程度无法查清的,保险人对无法查清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 保险财产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7.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当累计赔偿金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年度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不受上年度保险金额变动的影响。
8.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存在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仅按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9.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依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
10. 保险财产发生盗抢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相关保险财产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如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发生损毁,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11.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址范围内,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承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经被保险人、第三者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基础计算。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损失清单、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发票和其他证明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必要证据。
12. 金银饰品、现金按出险时当时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有价证券按票面价值赔偿,其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证或保险凭证中列明此项的限额为限。
13.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豢养的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豢养动物的条件,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豢养宠物的许可证明、身份证明、按时为宠物接种的证明、有关费用单证,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予以赔偿或拒绝赔偿的承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其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其他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八)保险期间。本产品保险责任期间为两年。在保险期间客户可退保赎回全部或部分产品份额。保险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将全额返还投保人的本金和收益。
(九)其它事项。本产品的其它未尽事项以保险条款为准。
九、信息披露与其它事项
(一)信息披露。投资者可通过产品发行人、拨打客服电话等渠道查询账户份额、产品满期给付金额、产品退保赎回给付金额等相关信息。产品发行人网址:http://www.ehuatai.com.cn,客服电话:4008-161618。
(二)保险服务。首次投保申购确认后,注册登记人在一个月内向投保人寄送保险确认单。以后的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注册登记人不再寄送保险凭证,但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会寄送上个年度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明细交易对帐单。出险报案、理赔及其它与本产品有关的服务,可拨打客服电话4008-161618,或直接与注册登记人当地机构和销售机构联系。
(三)投保人指定的保险财产地址应在本产品的销售区域内,且地址须在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所属区域,不能指定跨区域的地址。
(四)投保人账户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即默认为保险财产地址,如通讯地址和保险财产地址不一致,请拨打客服电话4008161618咨询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五)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此价格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最终支付时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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