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规则

(2015年版)

  第一条 开办规则
  个人客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之一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对公客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前,须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公外汇账户。
  申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外汇买卖的产品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个人客户须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外汇买卖交易的资金账户;对公客户须指定本机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公外汇账户作为外汇买卖交易的资金账户。

  第二条 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外汇买卖交易指令。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外汇A并卖出外汇B,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外汇B相应金额,同时在资金账户中增加外汇A相应金额(卖出外汇B相应金额乘以B/A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A/B的银行卖出价)。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客户挂单买入外汇C并卖出外汇D,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外汇D相应资金,挂单买入成交后,解冻并扣减资金账户中外汇D相应金额,增加资金账户中外汇C相应金额(卖出外汇D相应金额乘以D/C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C/D的银行卖出价)。
  (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客户卖出开仓交易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足额美元资金至保证金账户。
  客户实时卖出开仓某种非美元外汇B,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美元A相应资金(卖出外汇B相应金额乘以B/A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A/B的银行卖出价),同时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外汇B金额。客户实时买入平仓外汇B,如外汇B买入平仓相应美元金额小于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相应美元金额,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美元资金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反之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保证金账户中美元A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外汇B金额。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客户挂单卖出开仓某种非美元外汇D,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美元C相应资金(卖出外汇D相应金额乘以D/C的挂单价格或除以货币对C/D的挂单价格),挂单卖出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卖出外汇D的相应金额,并将冻结美元C的资金作为卖出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客户挂单买入平仓外汇D,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交易账户中卖出外汇D的相应金额,挂单交易成交后,如外汇D买入平仓相应美元金额小于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相应美元金额,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美元资金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反之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保证金中美元C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外汇D金额。
  当客户卖出开仓某一外汇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卖出该外汇金额所得总金额大于该外汇当前银行交易报价乘以卖出该外汇金额所得总金额时,该外汇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外汇为账面亏损。当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所有外汇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合计账面亏损。
  客户账面盈利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和挂单交易冻结资金以外的美元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账面亏损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挂单交易冻结资金和账面亏损等值资金以外的美元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可随时将可用资金从保证金子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开仓交易的保证金。
  客户账面盈亏与保证金子账户金额(包括已冻结和未冻结金额)之和除以卖出外汇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当客户保证金比例小于或等于50%(以下称保证金风险提示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将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客户应根据风险提示及时关注交易账户盈亏状况,并根据需要补足保证金或买入平仓相应外汇。当客户保证金比例小于或等于20%(以下称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可对客户相应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子账户余额进行强制买入平仓。强制买入平仓后有资金结余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对于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弥补相关损失。
  中国工商银行可对保证金风险提示比例和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条 结算规则
  (一)交易成交结算
  客户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及相关账户余额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易账户中的卖出外汇余额以及保证金账户中已解冻资金可即时使用。
  (二)业务停办结算
  因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等各类情形造成外汇买卖产品全部或部分交易品种关停的,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为客户办理结算。

  第四条 注销规则
  (一)账户注销
  账户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某一地区不再办理外汇买卖交易,对在该地区开立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进行注销的行为。客户进行账户注销前,须撤销本地区所有挂单指令,并平仓本地区交易账户卖出外汇所有余额,同时将保证金账户中的所有资金转至资金账户,如保证金账户中有欠款的,应当补齐欠款。
  (二)业务注销
  业务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不再办理外汇买卖交易,对外汇买卖交易进行注销的行为。客户进行业务注销,须完成各地区的账户注销。客户完成外汇买卖业务注销后,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协议》即终止。

  第五条 其他
  本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和修改。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外汇买卖交易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