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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外商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投资金投资有价证券
 
  
    2013年12月16日 18:52
    
      中国商务部日前发文简化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程序,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商务部网站周一(12月16日)刊登公告,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公告称,境外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该新规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而2011年的两份旧版文件届时也将同时停止执行。
      公告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境外投资者依照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办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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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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