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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直接定价
 

  证监会21日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办法》借鉴了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做法,并规定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证券投资产品,将不能参与网下新股申购。《办法》明确,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出后,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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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新华网 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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