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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对账服务条款
ICBC[总]13004201401

  第一条 甲方申请办理银企对账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第二条 为确保银企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须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等。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企对账分为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
  明细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满页(或未满页)的明细对账单或账户资金变动电子信息,供甲方核对发生额明细的过程。
  余额对账是指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发出纸质、电子余额对账单供甲方核对,并由甲方将核对结果反馈乙方,以确认双方账务记载一致与否的过程。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方式包括:
  (一)纸质对账单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的满页(或未满页)账户明细对账单,由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领取,领取方式包括柜面、回单柜获取或通过回单打印机自助打印。
  乙方按照约定的银企对账账户范围,向甲方邮寄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
  网上银行对账服务
  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向甲方提供账户明细和余额对账信息,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甲方应登录网上银行对余额进行确认。
  (三)面对面对账
  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上门到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账人员核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少一种余额对账方式。
  (一)甲方已注册网上银行,应通过网上银行对注册账户进行余额对账,乙方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甲方如有需要,可向乙方提出纸质对账单申请。
  (二)甲方未注册网上银行,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邮寄纸质余额对账单。

  第七条 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将银企余额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银企余额对账。
  (一)甲方与乙方通过邮寄纸质对账单进行余额对账的,在乙方寄出银企余额对账单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银企余额对账单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对账单后附对账回执和余额调节表,注明日期后,加盖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返还乙方。甲方在收到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甲方与乙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余额对账的,在乙方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乙方发送对账信息成功,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30天内确认余额是否相符,并及时返回网上银行对账信息;账户余额不符的,甲方在网上银行编制并提交“余额调节表”后,视为向乙方返回网上银行对账信息;对于有疑义的账项,甲方在网上提起预约咨询,乙方协助核对账务。甲方在收到电子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网上银行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联系电话等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相应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发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出售支付凭证直至完成信息变更和有效对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对账单在邮寄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遗失,或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产生的账户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甲方获得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后即可按本部分及相关约定申请银企对账服务。银企对账服务于相应账户启用后自动生效,至相应账户销户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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