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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顾问
 

  

  企业上市/挂牌顾问

  可认股安排权

  交易撮合业务

  代理投资组合式基金

  股权私募顾问

  债转股业务

  REITs业务

  企业上市/挂牌顾问
  一、业务简述
  工商银行为境内具有上市/挂牌潜力的企业实现上市/挂牌目标提供顾问服务,并帮助企业实施战略规划、整体重组计划、改制方案、股本私募安排,推荐上市/挂牌保荐人、挂牌主办券商、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统筹协调上市/挂牌等有关事宜。
  1. 制订并协助拟上市/挂牌企业实施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私募方案、上市/挂牌方案等;
  2. 推荐并协助企业选聘上市/挂牌保荐人、挂牌主办券商、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 为企业上市/挂牌项目提供综合性咨询顾问服务,协调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制作上市/挂牌文本。
  二、适用对象
  具有上市/挂牌需求的企业客户。
  三、开办条件
  具有上市/挂牌需求的企业客户均可办理。
  四、服务渠道
  各级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五、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后,签订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u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财务顾问费。

  可认股安排权
  一、业务简述
  企业客户可认股安排权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工商银行在为目标企业客户提供股权私募顾问服务的同时,由目标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赋予工商银行一项权利(可认股安排权),使工商银行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对目标企业客户进行股权投资。
  二、适用对象
  具备高成长性和存在潜在股权投资价值的企业客户。
  三、服务渠道
  各级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
  签约初期并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提出股权融资需求并通过工商银行安排行权完成融资后,将按股权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财务顾问费。

  交易撮合业务
  一、业务简述
  工商银行根据机构投资人的偏好推荐相匹配的投资标的,标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战略配售、企业债权、资产支持证券(ABS)、REITs等各类资产;或者为存在融资需求的项目标的、存在募资需求的基金及其GP/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人推荐等协助募资服务。
  具体提供的服务包括:向外部机构或产业投资人提供项目推荐、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协助尽职调查等综合服务;向基金及GP/基金管理人或被投标的企业提供投资者推荐、交易撮合等服务。
  二、适用对象
  具有投资需求的外部机构或产业投资人;具有融资需求的项目标的、存在募资需求的基金及其GP/基金管理人。
  三、开办条件
  具有投融资需求的机构客户均可办理。
  四、服务渠道
  各级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五、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后,签订直接投资(交易撮合)顾问协议。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代理投资组合式基金
  一、业务简述
  代理投资组合式基金业务是指我行为法人客户或合作机构发起设立的组合式基金提供募资顾问、项目推荐顾问、基金管理咨询和顾问服务的业务。
  二、适用对象
  具备业务资格的政府及其控股公司,企业法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含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客户发起的组合式基金(含产业基金、市场化退出的私募股权基等)。
  三、特色优势
  定制化的方案设计:我行针对客户产业整合、表外控制资产、债务结构调整、市场化分散投资等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基金方案;
  一体化的基金服务:我行利用覆盖全球的网络优势和客户优势,提供从基金设立、资金募集、项目投资和退出管理全过程、多维度综合基金服务;
  最优化的资金匹配:在协助基金募资时,我行将运用资金优势,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偏好、期限等匹配我行的理财资金,并寻求行外资金。
  四、开办条件
  具有需求的政企客户、管理机构均可办理。
  五、服务渠道
  各级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六、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后,签订基金投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财务顾问费。

  股权私募顾问
  一、业务简述
  工商银行可以通过协议转让、股权私募、定向增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具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提供顾问及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等。具体内容包括寻找资金来源并协助商务谈判、评估股权私募方案的可行性、企业估值、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
  二、适用对象
  具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企业客户。
  三、开办条件
  具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企业客户均可办理。
  四、服务渠道
  各级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五、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后,签订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财务顾问费。

  债转股业务
  一、业务简述
  债转股业务是指我行以专业实施机构为载体,通过股权直接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债转股基金等途径,以收债转股、发股还债等形式,为企业提供股权性资金支持,用以偿还存量金融负债的业务。债转股业务可帮助企业优化债务结构、降低杠杆率、减轻财务负担。
  二、适用对象
  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战略地位重要,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的行业龙头企业;具有先进技术或重要战略意义、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广阔的科创型企业。
  三、特色优势
  政策支持:债转股业务是为落实国务院2016年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中“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精神,由发改委牵头、多部委共同参与,服务于实体经济降杠杆的重要战略举措。
  全国性专业投行团队:工商银行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和专业化投资团队,可以提供多维度、全方位的股权投融资服务。
  业务模式成熟:我行具有丰富的债转股业务经验,参与了大量具有强大市场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项目,在业界具有领先地位。
  四、开办条件
  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各类法人客户均可办理。
  五、服务渠道
  各级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REITs业务
  一、业务简述
  REITs业务包括基础设施公募REITs和交易所类REITs业务。
  根据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发[2020]54号)的规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1.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2. 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3. 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4. 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交易所类REITs业务是由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权益形式投资底层资产,以基础资产的租金收入或公共服务收入为现金流来源,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
  二、适用对象
  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行要求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的相关要求。
  交易所类REITs适用对象包括经营性物业和基础设施。
  三、特色优势
  牌照优势:工商银行集团已经持有基础设施基金发行的主要牌照,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专项计划管理人(工银瑞投)、基金/专项计划托管人(工商银行);
  资金优势: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大的综合性商业银行,可利用理财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养老金、社保资金参与REITs业务;
  综合服务优势:工商银行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REITs发行方案,并发挥集团优势,协助REITs发行;可以提供资金监管和托管服务以及REITs销售服务。
  四、开办条件
  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行条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交易所类REITs的发行条件应符合交易所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五、服务渠道
  各级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六、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后,签订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财务顾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