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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服务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对象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二、开立结算帐户;

    三、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经营效益、不亏损;

    四、符合贷款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质)押或保证;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行认为必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贷款行评定的信用等级的“A”级以上(含“A”级)的、与贷款行有一年以上信贷关系的企业;

    二、总资产在1亿元以上、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企业;

    三、生产经营有效益、近三年不亏损;

    四、有贷款行认可的抵(质)押、或有“AA”级(含“AA”)以上企业提供保证;

    五、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于固定资产投资。

    功能简介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本、外币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两类。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为一至三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的经常占用。

    流动资金贷款的展期:

    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申请手续

    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审核过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原件退回,留复印件);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董事会对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有关决议;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证;

    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近期财务报表和经贷款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七、有关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

    八、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

    九、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经批准,贷款行通知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贷款发放后,划入贷款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使用时需填《贷款资金付款指示书》签批后划转使用。

    特别提示

    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

    经批准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信用放款(信用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贷款行批准的企业)外,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用保证手续。

    贷款保证人必须是经贷款行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公司或经贷款行评定具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企业。

    未经贷款行评定信用等级、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担保人不能作为贷款保证人。

    质、抵押贷款一律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200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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