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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交强险的关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下,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是救助基金孳息;

  五是其他资金。

  有关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

  “本信息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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