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规定,转融通业务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由证监会履行审批程序,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
在海外市场上,转融通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两种模式。集中授信模式指证券公司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融通服务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该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我国即将推出的转融通业务也属于该模式。在分散授信模式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当证券公司自身资金或者证券不足时,直接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等交易工具进行融资或融券,不存在证券金融公司。该模式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
基金参与转融通后,可以通过将其闲置的证券参与证券借贷来获取一定收益,从而增加基金的收入,也利于证券投资者更快地实现融资融券,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活跃性。从美国市场来看,具有长期闲置证券的指数基金和养老基金不仅为融券提供了重要来源,也增加了基金的盈利途径。从日本、韩国等国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来看,基金也是转融通业务的重要参与者。
当然,基金参与转融通业务需要严格控制风险。融资融券属于杠杆交易,基金提供证券资源将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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