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时间的研究论证,深交所拟定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在退市条件、退市时间、风险提示方式等方面对现有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多项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可能会给一部分投资者带来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在为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叫好的同时,还应站在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在退市过程中,应构建保护投资者权利的相关制度,保护其利益不受到侵害。
从我国股市投资者结构来看,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市场股权文化尚不成熟,不少投资者缺少系统的证券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意识不强,承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笔者建议,随着退市制度的推出,应配套出台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措施和制度。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建立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作补充。在现行制度下,退市将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损失,由于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大部分的风险将由广大投资者承担。因此,笔者建议实施集体诉讼制度,节约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上市公司违规代价。
其次,可尝试建立投资保险制度。为投资者办理投资保险,可相应地使投资风险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具有人力、财力等方面的优势,更有力量监督上市公司,将更为迅速地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投资风险发生后,投资者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由保险公司代为向退市公司追偿。
最后,应建立创业板退市的法律救济程序。这将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证券市场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一方面由于对资源的控制力较弱,与上市公司形成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基于对投资利益的期待,希望规避市场风险,使自身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提前规划,建立创业板退市的法律救济程序,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纳入法律的保障体系。
(作者:李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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