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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可以投资哪些金融产品?投资比例有何规定?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和《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23号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股票,以及 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2、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 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3、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企业年金基金 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 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 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5、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 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 财产净值的10%。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6、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 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 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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