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不断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2004]第20号令)和劳动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税收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精神,我省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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