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我省的补充养老体系,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2004〕第20号令)和劳动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现将我省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税前扣除。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方案的报备制度。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企业年金实施情况的档案管理和统计。
四、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推进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向市场化过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国家公布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名单,指导企业做好年金委托工作,规范运作行为,依法实施监管。
五、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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