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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全覆盖 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医保

 

  获悉,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这一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本市已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制度构成的,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此外,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保。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本市近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试行办法》明确,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承担,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60-7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18-6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实行普惠性补贴,同时对“低保”家庭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同时,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70周岁以上的,住院报销70%,门急诊报销50%;60-70周岁的,住院报销60%,门急诊报销50%;18-60周岁的,住院报销50%,门急诊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部分报销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报销50%,门急诊报销50%。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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