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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放宽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稳定就业
 

  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获悉,为缓解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缓解困难企业经营和社会就业压力,内蒙古近期连续出台了暂时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保险费率等措施,以减轻困难企业的负担。

  据了解,新政策的扶持重点是受影响较大的煤炭采选、电力、有色金属矿采选、纺织、化工、冶金、建材、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企业如果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必须满足停产半停产、恢复生产有望、未裁员、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等条件。

  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在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内蒙古允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每家企业只能申请缓缴一次。

  2009年之内,内蒙古还允许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缴费率,降低幅度不高于现行费率的50%。

  为扶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内蒙古还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员工队伍且保证不裁员的困难企业,2009年内可使用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但补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作者:任会斌)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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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和讯网 20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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