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企业年金首页 | 年金产品 | 年金服务 | 新闻速递 | 年金学苑 | 政策法规 | 理论研究 | 联系我们
国务院颁布实施办法要求股改后国有股百分之十转由社保持有

 

    国务院近日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财政部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报告中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金缺口的实际行动,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19日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从即日起实施国有股转持。

  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

  根据实施办法,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在此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实施办法还指出,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根据四部门的联合公告,今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根据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并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实施办法还规定,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中国养老金网 2009-06-26)
关闭窗口
年 金 学 苑  
年金简介 办理指南
案例分析 查询指引
常见问题解答  
联 系 我 们  
·总行养老金业务部
·电话:010-66105560 010-66105554
    010-66104802 010-66105546
·发送电子邮件:  
 网站声明 | 服务网点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行 | 服务热线 95588
中国工商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证 03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