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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医保金可用于购买非处方药
 

  日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对深圳现行医疗保险办法进行大幅修订,其中受人关注的一是个人医保金在一定条件下可用于购买非处方药,如果医保基金当年节余超过15%,深圳方面将下调医疗保险缴费率,不再是固定缴交模式。

  据该局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目的在于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尚节余较多,应该适当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为此,此次修定增加一款:医疗保险基金当年节余率超过15%的,深圳市政府应适当下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同时,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其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其本人或其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其本人或其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对于持《深圳市居住证》者,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的非深圳市户籍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缴交医疗保险费,在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作者:石志勇)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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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和讯网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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