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少则几千,多则数万,年终奖的发放,是公司老板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也是员工感受到自己受老板青睐程度体现,究竟怎么发放年终奖,发多少,才能让自己的员工得到实惠更多呢?这是许我企业考虑的最多的问题。多发的人,一定比少发人的腰包鼓吗?
不一定,我们举例来验证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假设当月工资薪金高于允许扣除的费用额) 某企业给员工A发放年终奖60000元,给员工B发61000,
根据此规定,A员工 60000/12=5000,对应的个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A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 税后收入为:60000-8875=51125元。
B员工 61000/12=5083.33 ,对应的个税率为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B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1000*20%-375=11825 ,税后收入为:61000-11825=49175元。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发给B员工的年终奖比A多,B员工实际得到的税后收入却要比A少。
这主要是原因是平时我们在计算工薪个税时,税法规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时,超过部分才会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而国税发[2005] 9号文件规定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即纳税人发放的年终奖除以12的商,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如果该商数恰好超过个人所得税的某一计税级数,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全额计税,由于这种规定,往往有时多拿1元的年终奖,最终能到手的年终奖甚至比别人少发的要少很多。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商数处于个税税率临界点附近的(如500,2000,5000……),有必要进行个税的筹划,我们不妨在税率临界点计算比较一下,采取真正让员工得到实惠的奖金发放方式,对刚好超过而影响税率的那一小部分的采取其他方式(如报销费用等)发放,或许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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