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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商走掉后,烂尾楼被拍卖,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某开发商在某市开发一建筑项目,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至使工程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成了一个当地一个有名的烂尾楼。开发商却人间蒸发,债权人将此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该开发商偿还债款,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由于找不到债务人,法院只好将该烂尾楼进行拍卖,最终由本市的另一开发商C成功兑拍。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将地上建筑物用于抵债的,应按销售不动产,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金。税务部门要求就此项行为进行课税,并同时给相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竞拍成功者开发商C认为自己并不是纳税人,不应承担此项义务,拍卖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受法院委托拍卖事项,也没此义务,法院为自己在执行司法程序,更不应承担此项责任。

  从各自的表述上看,似乎都很有道理,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而此案的纳税人应是开发该建筑项目的开发商,正是由于其失踪,才使本案有了争论的话题。而从各种税收相关文件来看,并没有明确这一情况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烂尾楼,尽早拍卖,偿还债务人债权,使工程项目能够重新开工,对各方面来说都是大有裨益,同时也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予以明确此种情况下的纳税处理。

  如果能够做好税收筹划,问题也将变得简单了。根据税法关于转让房屋所有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规定,应按转让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并同时交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是余额纳税法,即转让在建项目的收入扣除转让项目的成本。如果有关部门-法院能够协调一下,请中介机构出一个该项目成本审计报告,既然该项目执行的是拍卖程序,就说明此项目市场价,成本应相当于拍卖价款,所纳土地增值税额几乎为零,或者很少,而所需缴纳的营业税则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于债权人,竞拍成功的开发商C并不需要承担实际上纳税责任。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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