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消息,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近期一些专家也纷纷提出个税改革的建议和意见,在中国人民大学3月20日举办的2009年中国宏观经济论坛上,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出语惊人,并给出了他的理由。
高培勇认为,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来刺激内需的说法不成立。据高介绍,目前全国4000万个税纳税人中,工薪者占30%,所占比例不高,这种情况下提高起征点,并不能有效扩大内需。高培勇指出,中国在2003年之后就确定了一个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如果现在焦点全部集中在提高起征点的问题上,相当于对未来的改革埋下祸根。针对最近社会热议的个税起征点提高的争论,高培勇表示,不主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进一步提高,建议个税征收由分类走向综合。
高培勇是在参加第一季度中国宏观经济论坛时做出上述表述的。此前,不少专家频频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以促进消费,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高培勇指出,中国在2003年之后就确定了一个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如果现在焦点全部集中在提高起征点的问题上,相当于对未来的改革埋下祸根。
那么什么是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呢,他们各自有哪些特点,下面向读者做一简单介绍。
所谓综合税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经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综合税制在征管方面体现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普遍要求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这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的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与其他课税模式相比,综合税制确定的应税所得具有税基宽、最能体现“负担能力”原则等优点,其累进税率特征最能够体现纵向公平。美国是实行综合税制的典型国家,其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只对免税或不予征税的所得项目进行列举,所有列举项目之外的所得都必须纳税,课税所得范围很宽。按照税收理论,税基越宽,越能准确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这构成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职能的基础。
所谓分类税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所得来源分别适用于不同税率。英国最早开征所得税时采用的就是分类税制。分类税制也可以被视为按所得类别设置的几个单独税种,因为不同所得之间在计算应纳税款时没有什么实质联系。通常采用比例税率,一般仅对工薪所得可能会采用累进税率,因此税率的累进性较弱。其优点在于可以体现差别课税的原则,即对不同所得适用相应税率。对于所得数量相同的纳税人而言,能较好地体现横向公平的原则。另外,在征管方面也比较简便,可以通过源泉扣缴方式完成主要工作。分类制的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采取不同的税率,以使各类所得的税负轻重有别。例如,对勤劳所得应课以较轻的税;对投资所得如利息所得应课以较重的税,因为前者付出的辛劳远比后者大。我国是实行分类税制的典型国家,个人所得税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税目,实行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
从世界范围来看,综合税制占据了主导地位。目前在欧洲,除了葡萄牙、英国外,其他国家都采取综合税制;在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综合税制;在非洲,只有苏丹实行分类税制;在亚洲,只有阿拉伯、也门、约旦、黎巴嫩、中国等少数国家实行分类税制。
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情况来看,分类税制已经表现出种种弊端,例如:没有达到调节个人收入的目的、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负担,税基也比较窄等等。从其他国家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综合税制在这些方面做得更好,例如美国实行综合税制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发挥了很好的效用,而我国实行的分类税制在很多时候反而成为劫贫济富的工具。因此,个税改革已经势在必行,而综合税制应当是改革的必由之路。
(作者: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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