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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角度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管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至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已全部出台。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与列举。企业应按照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同时按照办法及指引中所确定的研发费用的硬性指标,做好研发费用的预算和规划,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一、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二)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三)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二、研发费用的具体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财务预算和规划时,应重点关注下面四个指标:
  (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只认定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80%。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包括委托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发生的费用。企业应注意,只认定其发生额的80%,同时此项目成果必须为企业所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可以通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以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技术服务来判定)。
  (四)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通信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实际上也就是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三、集团公司研发费用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
  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
  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或者改进现有的会计核算系统,以便能够准确记录并按项目、类型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以符合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另外,今后研发费的归集最好单独设立科目,便于将来审计。

  (作者:黄华)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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