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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职费等收入的个税计算问题解析
 

  近期,看到不少纳税人对退职费、内退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收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存在疑惑,因此特撰此文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相关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概念,以下所有概念的解释均引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
  1、所谓退职费,是指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
  2、所谓内退补偿,是指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3、所谓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4、所谓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是指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其中包括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二、计算方法
  1、退职费
  曾经有纳税人向我们询问《个人所得税法》中不是明文规定退职费属于免税收入吗?为什么税务机关还要征税。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一下概念,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另外,该办法中还规定了对退职员工一定额度的补助费等,在此不一一细述。
  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对于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其获得的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以内的退职收入才是予以免税的。对于超过标准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部分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计税方法。不过,该文件所规定的计税方法已于2000年起失效。根据京地税个[1999]685号文件中的阐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退职费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都被列为经济补偿金,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的规定,退职费应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但是,根据178号文件关于退职费计算的规定,又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该文件将退职费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应当是针对一次性发放的情况。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退职费标准是按月规定的,那么对于一次性发放退职费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符合规定的免税部分?对此笔者没有找到有关依据,不过就实务操作情况来看,各地一般针对退职费(有些地方也同时包括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规定了一个免征额。例如广州规定退职费的免征额为10万元,其具体计算方法为:取得退职费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2、内退补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具体办法为: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税问题,迄今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共下发了三个文件,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其中1999年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该计算方法仍然有效。2000年文件中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上述1999年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规定的后一部分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2001年的规定,即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2000年文件规定的全额计税,并且适用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职工。
  其具体计算方法为: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的余额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4、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对于一次性安置费收入,税务总局共有两个文件提及,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在两个文件中,一次性安置费收入都被列为免税所得,但是对于其范围的界定却有所不同。在2000年文件中,予以免税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仅指国有企业员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费收入。在2001年文件中,该规定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员工,而是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都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实例讲解
  1、关于退职费的计算
  某员工2008年10月因公受伤,经与单位协商办理退职手续,当年单位一次性发给其退职费20万元,当地规定退职费的免征额为8万元,实际缴纳三险一金5000元,该员工已经在企业工作5年。
  其取得退职费的计算过程如下:
  (1)根据(200000-80000-5000)÷5-2000的值21000元确定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和1375。
  (2)该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21000×25%-1375)×5=19375元。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上述员工的工龄超过12年,应按12年进行计算。

  2、关于内退补偿的计算
  某公司实行减员增效,员工老李按照公司规定于08年9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公司一次性发给其内退补偿10万元,另发给老李当月工资3000元,老李办理内退手续时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50个月。
  其取得内退补偿的计算过程如下:
  (1)根据(100000÷50+3000-2000)的值3000元确定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
  (2)老李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000-2000)×15%-125=15025元。

  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的计算
  某单位在08年8月进行改组的过程中与部分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老王在该单位工作了20年,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5000元。
  其取得一次性补偿的计算过程如下:
  (1)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75000元(25000×3)可以免税,只就余额45000元纳税。
  (2)老王工作时间超过了12年,用12年为基数分摊45000元,以其商数3750元作为一个月的工薪所得计税。
  (3)老王应纳个人所得税=[(3750-2000)×15%-125]×12=1650元。
  假如上述员工老王的工龄不足12年的,应按实际工龄进行计算。

  (作者:黄华)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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