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国灾害频发,社会各界踊跃为灾区捐赠,善款和救灾物资从四面八方源源不断地发往灾区。税收历来鼓励企业和个人的善举,那么如何进行捐赠才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呢,对此我们不妨简要分析一下。当前国内企业可能采取的捐赠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方式一:企业现金捐赠。 方式二:企业实物捐赠。 方式三: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 方式四:以企业主个人名义捐赠。 方式五:提供机器设备等给灾区无偿使用。 方式六:无偿为灾区提供劳务。
一、对几种捐赠方式的税负分析 1. 企业现金捐赠方式。 企业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捐赠的扣除基数是一个会计年度利润,而这个数字必须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事项是在年度当中发生的。如果捐赠行为发生时不量力而为,则企业可能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收。 例如某企业捐赠1000万元,而会计利润只有1000万元,则当年允许扣除120万元,其中88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该企业当年需要缴纳所得税220万元。 2. 企业实物捐赠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企业将产品等实物进行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食品企业将其生产的食品捐赠给灾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已如前所分析,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假设该批食品市价1000万元,其直接生产成本500万元,其需要缴纳增值税85万元[(1000-500)×17%]。另外,企业所得税方面,捐赠支出要受会计利润12%的限制,扣除限额为60万元[(1000-500)×12%],因此这批食品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110万元[(1000-500-60)×25%],这里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3. 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种实质上为免税的单位,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 假设某公司创办这样的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在实际中就游刃有余。当前捐赠的1000万元,可以先由母公司借给基金会,待年底会计利润出来后进行灵活处理,如果2008年会计利润为1个亿,则将借款全部作为捐赠;如果2008年度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则将借款中的600万元作为捐赠,而剩余的继续作为借款,待以后年度处理。 4. 以企业主个人名义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近些年来,国家为了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些通知,规定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 提供机器设备等给灾区无偿使用。 无偿供灾区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该机器设备产生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在会计利润的12%限额内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由于其主体没有提供劳务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6. 无偿为灾区提供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企业无偿提供的不征税,但企业无偿提供劳务仍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的成本部分,如能取得捐赠凭证则可以并入捐赠总额限额扣除。否则,按照赞助支出处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捐赠中需注意的问题 1.捐赠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直接进行的捐赠是无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 2.捐赠必须取得相应的捐赠凭证,否则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3.下设公益基金会捐赠该种方式虽然捐赠企业受益最大,但在实际中操作难度也最大。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8个条件,基金会必须同时符合这8个条件才能免税。二是基金会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要有规定的程序。三是受基金管理的限制,资金的用途、使用时间、票据的开具等,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 4.现金捐赠需要企业有大量的现金流。 5.对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特别规定。 根据国发[2008]21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总结 上述捐赠方式中,从捐赠形式看基金会形式最优,其次是现金捐赠,第三是提供劳务,最后是实物捐赠;现金捐赠中,最好由个人名义捐赠,其次基金会捐赠,最后为企业直接捐赠。在实际应用中也可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对几种捐赠方式进行组合,综合运用,以获取最优惠的税收减免待遇。
(作者: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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