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收入类型也日趋多样化。很多人习惯性地认为收入越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其实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某些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精打细算,掌握一些个税筹划的小技巧,在增收的同时也有可能实现节支。当然,这些都必须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之下。
一、拆分收入,降低税率 每逢岁末,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往往会为员工发放双薪或年终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能够将这部分奖金拆分一下,就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案例1:某公司员工王某2009年1月取得当月工资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发放的年终奖8000元。那么,按照规定其个税计算过程如下(此处不考虑其缴纳的社保等,下同): (1)当月工资应纳个税:(3000-2000)×10%-25=75元; (2)年终奖应纳个税:8000×20%-375=1225元; (3)当月共应缴纳个税:1225+75=1300元。 假如公司能够帮助员工筹划一下,将奖金分次发放,便可节约部分税款。如上例,如果公司将年终奖分摊在1月和2月两次发放,则该员工的应纳税额如下: 1月和2月的应纳税额为:(3000+4000-2000)×15-125=625元,两个月共计1250元。 而原一次性发放奖金的情况下1月和2月应纳税额为:1300(1月应纳税额)+75(2月应纳税额)=1375元。 可见通过上述方法可使该员工节税125元,稍稍变通一下便使员工获得了更多实惠。
二、将部分工资福利化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单位能够将部分工资、薪金通过福利的形式发放,这将减少了员工个人的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单位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1)每月为员工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和通讯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当地规定的额度之内每月为员工报销一定的交通和通讯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免税的。 (2)为无房员工提供免费住房,同时可相应降低其工资标准,对于该员工来说由于既节约了房租支出又减少了应纳税额,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并没有下降,甚至往往有所增加。而用人单位由于相应核减了这部分工资薪金,所以也并没有因此而增加成本。同理,还可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等项福利。 (3)为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设备,为高级职员配备汽车并可报销其费用。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备或汽车等的所有权须属于单位,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职工拥有使用权,职工调出单位时要归还单位。如果所购置物品的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2:某公司员工张某每月工资6000元,房租1800元,交通及通讯费200元,食堂用餐花费300元,每月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2000)×15%-125=475元,除去上述支出及个税张某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225元。 假如公司通过提供免费住房、工作餐以及实报实销的方式将上述员工每月的固定支出福利化,并相应降低其工资标准,则该员工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1800-200-300-2000)×10%-25=145元,除去个税张某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555元。全年因节税增加可支配收入:(3555-3225)×12=3960元。可见,通过此筹划为员工增加了不少实际收入。
三、签好合同也可节税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个人收入形式,比如歌星的出场费、教授学者的课外讲学报酬等等。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某服务,甲方应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为XX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实,这种条款不利于节省税款。如果对合同稍加变动,相应减少合同中付给乙方的报酬金额,而由甲方负担相关费用,便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3:某高校经济学教授高老师为一外地企业管理人员授课,合同约定报酬总额40000元,相关食宿及交通费用由高老师自行承担。则在此例中高老师应纳个税为:40000×(1-20%)×30%-2000=7600元。假定高老师花费食宿交通费用共计10000元,则高老师最终实际获益:40000-10000-7600=22400元。 假如将上述合同改为支付高老师报酬30000元,相关费用10000元由企业负担,对于企业来说支出并未增加,但高老师只需纳税:30000×(1-20%)×30%-2000=5200元,最终实际获益:30000-5200=24800元,比原来多了2400元。
(作者: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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