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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集团性企业主要税收筹划方法与注意要点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纳税人也由单一的一元化经济形式向兼并重组、多元多样化方向过渡,新兴集团性企业不断涌现。相对于单一企业而言,集团性企业由于其资金雄厚,关联关系复杂,因此在战略选择、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单一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单一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某些集团企业财务人员由于缺乏对税法全面深入的理解,往往在税收筹划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下面,我们就集团性企业税收筹划的三种主要方法及注意要点做一粗浅的探讨。

  筹划方式一:利用转移定价进行的税收筹划

  转移定价又称互惠定价,是集团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集团内部价格。它不由市场供求决定,主要服从于集团整体利润的要求。

  所谓关联企业,是各自有着独立法人资格但彼此又有某种相关利益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可能是母子公司关系,也可能只是一些松散的企业联合。转移定价本身可能蕴含多重目的,为减轻税负而采用的互惠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利润转移,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手段。

  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水平;四是通过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及租金等来影响关联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下面举例说明:

  祥龙集团总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其一子公司祥云公司,雇用残疾人达到政策规定的数量,被认定为福利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祥龙集团总部把成本8万元,正常售价12万元的一批货物,压低到按10万元作价,销售给祥云公司,祥云公司最后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到集团之外。这种定价对集团总体税负水平有何影响?

  按12万元作价,祥龙集团应负担的税收为1万元,进行转移定价后,祥龙集团实际负担的税收为0.5万元,可实现节税多达50%。

  转移定价法作为集团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筹划定势:

  一、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比如有A、B两企业,A企业适用的税率高,B企业适用的税率低或处在免税期,当A企业销售产品给B企业时,应低价销售;相反,B企业销售产品给A企业时,应提高价格。

  二、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比如有C、D两企业,C企业处在高利润期,D企业处在亏损期,通过互惠定价可以转移利润,原理同上。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相关公司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行为并不违法,因为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商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却是有严格限制的,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调整的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在利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度”的把握。虽然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并非没有筹划的空间,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之中,只要转移定价在商品价格波动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并且有充足的理由,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认可。

  筹划方式二:利用资金拆解进行的税收筹划

  集团企业利用资金拆解进行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是这样的,由集团内公司向银行借款,统一将资金划转至集团,然后由集团向需求资金的企业分别拆借并按照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分担利息,达到调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对于这一筹划方式,首先从所得税方面来分析,原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这一规定已经失效,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许多子公司在税前扣除利息时只附有集团公司开具的票据,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建议在税前扣除时应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集团公司印章以及借款利息分担方法的结算表。

  其次从营业税方面来看,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于这一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从该文件的主体来看指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所以,是否符合主体资格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如果象某些家族企业仅通过各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密切关联,这样的所谓集团是不符合统借统还的主体资格的;另一方面,如果对一家符合主体资格的集团企业是否就可以按照上述文件享受该免税政策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主体资格及免税政策都是需要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批复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以免带来涉税风险。

  筹划方式三:利用内部租赁进行的税收筹划

  租赁也是企业集团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对承租单位来讲,租金的支付比较稳定,与购买机器设备相比,具有较大的均衡性。因为购买设备时,其价款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使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资金的支付时间仍比较集中。而租赁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商定,这样,承租企业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平,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均摊,以减轻税负。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较好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对足额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的税负降低。

  需要说明的是,利用租赁来减轻税负主要指的是经营租赁,承租方租入设备后对资产及未来应付的租金无须作账务处理,仅在租入设备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因而这种经济资源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但承租方为取得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应以租赁费用反映在每期的损益表中,所以采用经营租赁的方法既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可以筹集到表外资金,以满足投资或扩大生产能力的需要。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其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它是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如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因此,承租人一般不愿意租赁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界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比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总之,集团性企业税收筹划应在全面深入理解税收法规的基础之上,进行全局性、前瞻性的统筹规划活动,促进整个集团理财行为的科学化,以最终达到集团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作者:黄华)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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