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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费、内退补偿、安置费等一次性补偿个税计算(一)
 

  近期,看到不少纳税人对退职费、内退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收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存在疑问,特撰此文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相关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概念,以下所有概念解释均引自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
  1.所谓退职费,是指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
  2.所谓内退补偿,是指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3.所谓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4.所谓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是指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其中包括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未完待续)


(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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