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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简述 银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卖方)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国内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贷款。
二、适用对象 卖方流动资金紧缺,而买方不同意预付货款,但同意开立信用证。
三、开办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拥有贷款卡; (三)拥有开户许可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结算; (四)打包贷款申请书; (五)国内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书正本。
四、特色优势 适用于卖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五、办理流程 (一)卖方与我行签订融资协议,向我行提交打包贷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正本信用证及相关材料; (二)我行经审核后将打包贷款款项入卖方账户; (三)卖方使用打包贷款款项完成采购、生产和装运后,向我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 (四)我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进行索汇; (五)开证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归还打包贷款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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