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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之一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概述

 

  在我国,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主要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此外,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亦有部分规定。本次我们将以《消法》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为大家简要分析、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法》总则第一条,即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一条最关键的就是明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受到《消法》的保护,即指消费者所主张的权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如果我们主张的诉求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我们行使权利时超过了法定界限,那这些主张便不能称之为权益,更不可能被法律保护。
  例如,我买了一瓶饮料,按照《消法》知情权的规定,我有权知道这瓶可乐的成分、产地、价格、生产者等一系列信息,如果生产者或商家不进行说明,那我就有充足的理由指控对方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但如果我要求商家提供每一种原材料的占比和具体加工工艺,那就是滥用“知情权”,侵犯了生产者的商业秘密,明显不应被满足。

  第二、消费者合法权益都有哪些?
  首先,我们从《消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7-15条)中,可以最直观的获知“合法权益”的种类: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其次,《消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16-29条)虽然以义务为名,但实际上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间接规定,该章列举的每一项经营者义务基本上都对应着消费者的权利,例如,《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发票的义务,即对应着消费者有取得发票的权利。
  再次,《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大部分是引申自《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所以这些法律中权利义务规定,如果适用于因消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同样可以据以维权。但是,这些未在《消法》中规定的权利内容,很难依据《消法》规定的维权渠道和方法获得保护,而要视相应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最后,在民事法律范畴,对于权利有一项很经典的描述——“法不禁止即为许可”,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拓展消费者权利的范围。但这是一个学术性和理论性较强的概念,这里就不再做更为深入的探讨。

  第三、合法权益的界限是什么?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实际上相当广泛,但是它并不是无限制扩张,也不能不受节制的随意创设和更改。
  首先,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界限是“合法”,不但权利内容合法,还要求消费行为、行使权利的方式都要符合法律。例如,买卖国家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明显不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再如,因参与非法集资而遭受损失,已经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受害人很难依据《消法》维权。
  其次,合法权益的设定与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当然也包括商家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前文所举的滥用“知情权”的例子。
  再次,在民事法律领域有一条效力极高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消费者权利也要受到这条帝王条款的限制,消费行为双方的行为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例如,银行对我的风险评级出现错误,致使我购买了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并造成损失,显然可以据此向银行维权。但是,如果银行系根据我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方才做出的风险评级,由这一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的损失后果,便很难全部归责于银行了。

  本次我们就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内容进行了探讨,以后将按照《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进行深入介绍。

  (本文所举例证均为虚构)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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