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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之三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通俗而言就是消费者买不买、买多买少、怎么买要能自主决定,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消费、不合理的搭售等行为,具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9条有详细规定。从法律的字面意义来看,消费者有相当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但正如以前文章中介绍的,所有的权利都不可能无限制行使。作为一名金融消费者,我们可能会遇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收益率相当不错,但是金融机构不鼓励甚至是设定门槛限制我们购买购买这款产品。那么,银行是不是妨碍了金融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呢?毕竟《消法》上写了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银行凭啥不卖给我?实际上,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依照监管要求要照客户的资产、风险偏好、信用等级等要素进行评级,并依照该标准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对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消费者,一般不会推介、也不鼓励,甚至要设定“资产门槛”来限制消费者选择高风险产品。毕竟,高收益的产品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消费者而言,即便出现了亏损也不会“伤筋动骨”。所以,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向合适的客户推介恰当的产品,其根本目的还是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不是妨碍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再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日益发展,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网上银行等服务,并提供了U盾、密码器等一系列安全认证介质。仅从产品形态来看,网上银行服务和认证介质产品有着明显的区别,那么开网银要申领U盾,算不算搭售呢?安全介质是网上银行正常使用的必要措施,其存在初衷是为了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二者并不是各自独立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而应视为一个完整的金融产品。因此,消费者在注册网上银行的同时需要申领安全介质,与普通意义上的“搭售”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也不属于妨碍金融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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