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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之二
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界限

 

  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发展,金融消费者应该知悉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哪些。 

  首先,我们从《消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7-15条)中,可以最直观的获知“合法权益”的种类: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其次,《消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16-29条)虽然以义务为名,但该章列举的每一项经营者义务基本上都对应着消费者的权利,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间接规定。再次,《消法》中规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大部分是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发展而来,所以这些法律中权利义务规定,如果适用于因消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同样可以据以维权。但是,这些未在《消法》中规定的权利内容,很难依据《消法》规定的维权渠道和方法获得保护,而要视相应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同时,金融消费者也应该了解其合法权益的界限。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实际上相当广泛,但是它并不是无限制扩张,也不能不受节制的随意创设和更改。

  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界限是“合法”,不但权利内容合法,还要求消费行为、行使权利的方式都要符合法律。例如,交易国家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明显不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再如,明知非法集资而主动参与的行为,如遭受损失,受害人依据《消法》维权的亦有较大的难度。 

  其次,合法权益的设定与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当然也包括商家和生产者)的合法权利,如第(一)期中所举的滥用“知情权”的例子。 

  最后要特别提到的一条界限,就是在民事法律领域效力极高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同样都受到这条帝王条款的限制。消费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否则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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