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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之四
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有权知悉的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信息等。同时,商家要履行《消法》第20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不得虚假宣传、明码标价等法定义务。对于消费者知情权,我们需要做以下的了解。

  首先,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一般是没有具体形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那么我们该如何获悉它们的价格、质量、性能等情况呢?当然是要仔细阅读合同。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产品和服务,例如购买理财产品、办理贷款、开办网上银行、申领银行卡,均要签署各种内容详实的合同或合约,其中就包括了产品质量、价格等关键信息。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方便消费者,会将其中包含有上述信息的关键条款以加黑加粗或特殊字体突出显示,销售人员也会对这些条款着重讲解。尤其要提醒各位金融消费者的是,一份合同的正确“打开”方式是先要全面阅读并理解,而后再对其中关键信息予以特别关注,有疑问的——尤其是用金融术语表述的条款和概念——一定要咨询销售人员,最后方能签名确认。

  其次,商品的价格、有效期等信息好理解,价签和说明书上都写的很清楚,那么对于金融产品而言到底是指什么呢?这里我们用几个相对简单的金融产品举例说明。

  存款是我把钱放到银行,银行给我利息,何谈价格?简言之,消费者将钱保存在银行的时间,就是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有效期呢?当然就是存期了,例如消费者存3年定期,银行就要按照3年定期利率支付利息,过了这个期限消费者就只能获得活期的利息。当然,消费者取回本金的权利是不受期限限制的。

  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的价格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费率。消费者为了获得收益而将自有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打理,就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支付对价。对于这类产品,消费者更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风险告知和期限条款。前者是为了明示这个产品的主要风险点,特别是保本与否,消费者切勿单方面听取销售人员的介绍,一定要看清合同上的表述;理财产品的期限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产品有效期。尤其要提示的是,有一些理财或基金产品只能在特定的日期赎回的,早于或超过这个期限都不能赎回,资金仍要在金融机构手中继续运作。对于这类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除了要关注收益、费率等因素外,更要关注赎回日期,以及金融机构是否会在赎回期以前提供提醒服务。

  贷款,这类产品的价格就是利息,也就是消费者为了占有和使用银行提供的资金而支付的对价。有效期就是贷款期限,期限内消费者要按合同期内利率支付利息,超过了期限那惩罚性利息和复利就很贵了。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消费者(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一定要看清!问清!记清!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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