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我行将在与您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果您的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需要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同时到贷款经办行办理,均同意变更后,实施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贷款(本公告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贷款可不转换:
(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贷款。
(二)循环期限已到期且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循环贷款。
(三)固定利率贷款。
(四)经与公积金中心协商不转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性贴息贷款。
三、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经银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上一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参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其中,存在分次提款、循环情形的,对尚未提款的部分,转换后的当期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转换前利率。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重定价方式。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四、转换渠道
为了便于您进行定价基准转换,我行提供多种受理渠道,您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
(一)手机银行(预计3月中旬上线,以实际上线时间为准)。我行手机银行支持“一键转换”,方便快捷,推荐您优先选择。如您尚不是我行手机银行客户,可下载华商银行APP,在线自助注册后办理定价基准转换。
手机银行办理路径:下载华商银行APP-登录/注册-我的-服务与设置-LPR利率基准转换。
(二)贷款经办行。如您确实不习惯使用自助渠道,也可以与原贷款经办行联系,我们将安排客户经理对接办理。办理时,需要主借款人及所有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同时前往。您可通过“华商银行”微信公众号点击“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查看我行网点联系方式。
五、转换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六、温馨提示
(一)疫情期间请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确需线下办理的,请在疫情结束后前往办理。建议您避开定价基准转换初期及尾期的高峰期,在转换期内分散办理。
(二)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请自主判断是否转换定价基准,我行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
(三)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四)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五)我行整理了存量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常见问答,您可以通过我行微信公众号或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111-6558咨询。
感谢您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华商银行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