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年度报告的编报政策,做好新、旧准则过渡期间的年报编报工作的衔接,近日,中国保监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报政策进行了调整。保监会在相关的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
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的问题,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管理建议书除应对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资产负债匹配、资金运用政策、投资资产及其收益、责任准备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外,还应专设一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调整事项(包括公司拒绝调整的分录)也应在管理建议书中单独反映。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报送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保监会在通知中还明确,在境内上市、境外上市、同时在境内外上市以及非上市的保险公司,除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要求,向保监会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年度报告送达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非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客观原因公司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保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就其他报告的报送,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开披露中期报告和与财务相关的临时报告的同时,抄报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的,应向保监会报送在境内市场披露的文本。
(作者: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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