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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动态监管
 

  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监会首次在编报规则中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

  29日,保监会发布了《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并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上5规则以下简称“5项编报规则”)。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指出,《投资资产》编报规则系统规范了各类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编报规则规范了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编报规则规范了寿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信息披露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了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编报规则规范了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

  该负责人特别强调,5项编报规则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例如,首次建立了偿付能力报告的董事会负责制度,保险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刊登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并披露董事会对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议情况,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极大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张培娟)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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