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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纠纷走司法程序
 

  哈尔滨人保财险拒绝向木厂业主汪运莲赔偿火灾险一事被报道后,引起业界的强烈反响。5月23日获悉,双方还在谈判,当事人并未拿到赔付。

  保险条款和保险法有冲突

  此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1. 《保险条款》第22条和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属倡导性条款)。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不认真付诸实施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公司认为汪运莲接到安全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没有整改;2. 《保险条款》第23条和第25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汪运莲的工厂危险程度增加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对此,汪运莲的代理律师程佩国指出,《保险条款》是与《保险法》相悖的。《保险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仅能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危险程度的增加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处处长张忠宁表示,有关保险条款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消费者可以首先通过保监会的官方网站,详细阅读政策法规专栏里的内容,对各项条款和规章制度全面理解之后,再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法律纠纷。

  监管部门要细化条款

  南开大学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铭来表示,《保险法》自1995年法沿用至今,条款规定并不全面,赔偿方面也说得不清楚。所以保险公司就按照对自己较有利的保险条款来执行。

  他表示,保监会应该通过对《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项条款明确细化之后,才能促使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新的法律条款来执行,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作者:赵怡原)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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