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市场在规模、深度和广度等方面的迅速扩张,保险市场规则逐步完善,市场约束力量正在形成。特别是随着投资型险种的热卖以及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信息的披露与投资者、被保险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能够让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进而做出正确选择,原有的保险信息传播机制显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何建立一种新的市场化的信息披露机制,促使保险公司面向市场规范披露经营信息,帮助保险公司和客户有效规避风险,已经迫在眉睫。据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也正在制定之中,有望近期出台。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副主任裴光博士。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对信息披露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是我国保险行业目前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制度依据。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第一个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的文件。尽管如此,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机制还不系统、不完善,没有达到市场化的程度。
裴光博士认为,在市场化的条件下,应该逐步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就需要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该逐步成为信息披露的主体。
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投保人或保险消费者拥有私人信息,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这些私人信息。第二类是保险公司拥有的,而投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能完全掌握的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第二类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裴光博士强调,信息披露应该坚持充分、公开、有效、及时的原则,同时还应该逐步形成以信息约束为核心的市场约束机制,以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保险业信息披露离市场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披露的保险信息量小、涉及面窄。目前我国保险信息的发布主要依靠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自愿行为,这就无法保证投资人、保险客户等相关利益方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很难了解到较为详细科学的信息。
第二是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不规范、透明度低。信息披露的不规范、透明度低,使掌握信息的一方具有较大的信息披露选择权。比如,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经营战略,他们会根据需要有选择地披露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信息,并采用有利于公司的披露方式。这种信息披露,已成为公司经营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目的是促进公司发展而不是引进公共监督。
第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且方式单一。这也是目前保险业信息披露中日益凸显的问题,同时还有非财务信息披露不足、信息披露未能全面反映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等方面。在这种披露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对信息接受方的误导,如前几年的投连风波。从长远来看,如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加以规范和约束,则会影响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据裴光博士介绍,目前保险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规范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保险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裴光博士认为保险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有三项主要任务:第一是继续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第二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这些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做到令行禁止。第三是要宣传保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普及保险信息披露知识,提高全社会对保险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为保险信息披露创造良好的环境。据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也正在制定之中,有望近期出台。
如何处理好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在信息披露充分性方面,裴光博士认为应该把握一个适度的原则,对涉及国家、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要求披露,在这个前提下,应尽可能全面、充分地披露公司的信息。
在信息披露的渠道方面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据介绍,为了保证信息需求方的知情权,各国监管部门均会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基本的信息披露渠道,如在指定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披露信息。裴光博士解释说,指定网站和报纸主要是便于公众阅读和了解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对披露渠道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公司的经营成本,还要考虑公众获取信息的便捷性。
裴光博士表示,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保险公司应该做些具体的准备工作。首先应该积极参与到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其次是尽快规范和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第三是确定和核实本公司信息的口径,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据了解,在国际上加强和改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完善监管制度、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内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先后出台了多项关于保险信息披露的指引,美、英、德、日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也出台了多项保险信息披露规定。
尤其是日本,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对保险信息披露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基本实施了较为完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裴光博士认为,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有区别,但都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值得我国借鉴。
(作者:姚世新)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