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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利益原则探析
 

  特殊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让。

  如果买卖双方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CIR(到岸价格)贸易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在保单上背书(卖方作为被保险人背书表明保险单权益转让给保单的持有人),连同其他单据提交卖方当地外汇银行(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过审核,确认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把单据寄交买方当地外汇银行,买方当地外汇银行审核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赎单。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货物经过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买方持提单从船方那里提取货物,如果发现货物短少等损失,应立即通知出单公司(签发保险单的公司)在买方国家的检验理赔代理人,代理人对货损进行检验后根据出单公司授权的代理权限自行给付赔款或由出单公司给付赔款。

  如果坚持货物运输保险单的转让也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将导致交易失去灵活性。为了鼓励交易,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转让时,保险单随之转让。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在实务中是通过背书的方式完成被保险人的变更。

  总结以上所述,《保险法》第十二条和三十四条规定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在实务中容易引起纠纷。建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修改为: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人身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建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

  (作者:李虹)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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