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早就了大批的富人。而在未来十来年内,中国面临“富一代”向“富二代”的代际传承问题。权威调查显示,当前全国近50%的民营企业都面临老一辈创业者对下一代的权力交接问题,一场规模巨大的“家业传承时代”悄然来临。据浙商研究会的调查结果,80%的浙商家族企业目前正面临交接危机。
然而,“富二代”群体的社会形象堪忧,“飙车案”、“晒富案”炒得沸沸扬扬,不少“富二代”好逸恶劳,性格乖张,他们能否顺利接掌家业,能否摆脱“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国内现状来看,大量子女守业失败的事实说明期望全部的“富二代”成为合格接班人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有的子女们或不愿继承,或能力不足,坐吃山空。所以,企业家必须想出更好的方式来实现事业和财富的有效传承。这时候,保险将起到重要作用。
规避危机
几年前破产的美国安然公司的老板肯尼斯·莱,被联邦法院指控犯有11项罪行,其中包括共谋欺诈、欺骗股民、银行欺诈和虚报经营业绩等,若罪名成立不但要被判25~40年监禁,还要罚款几百万美元,曾经市值高达600亿美元的公司也化为乌有,将来只有流落街头接受社会救济了。
但不为人知的是,肯尼斯·莱有“先见之明”,早在两年前就投资数百万美元购买了各种年金保险,从2007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就开始享受年金90万美元的待遇。最绝的是这些年金是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无法以此为由起诉肯尼斯·莱。在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规定,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都受法律保护。莱夫妇所在的得克萨斯州就是其中之一,而莱夫妇购买的年金保险基本上都是保险政策以内的投资,债权人拿他们根本没有办法。
不仅在美国,我国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转移资产行为不受此保护)。一个私人企业主或者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一旦遇到债务纠纷被人起诉,法院所做的第一件就是先冻结此人名下的所有账户。因为无限责任公司的拥有者,以其名下的所有资产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唯一不被查封、并受法律保护的,就是人寿保单当中的账户价值。
合理避税
虽然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是事实上,在目前保险销售中规避将来的税收已成为主要卖点。对有钱人来说,人生中最大的一笔税收可能就是遗产税,以美国为例,其遗产税最低税率为18%,但只对1万美元及其以下的应纳税遗产适用,最高税率为55%,对不低于300万美元应纳税遗产额使用。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大多数富豪,例如盖茨,拥有数百亿美元资产,却宣布把财产捐给慈善基金的原因,因为基金尽管是慈善性质,仍可以世代由家族派人打理,而一旦交税,就变成美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了。对于一般人来说,虽然资产不足以成立慈善基金,但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却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处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是法定受益人。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受益人与前述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虽然都是将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源自法律的规定,后者则来自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是遗产,需缴纳遗产税,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后者所得的是保险金,无须缴纳遗产税,也无须偿还被保险人所欠债务。案例:10岁的张某的父母有1000万资产,由于担心到时要缴纳庞大的遗产税,于是张某的父母就想把财产在生前转移给张某。方案一:可在子女未成年的时候,以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同时子女为受益人的方式,投保中国平安的生存保险。这样,满期给付保险金归于子女,即为子女自有财产。方案二:可投保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而子女为受益人的终身寿险,这样,在父母万一意外身故后,子女可以得到保险金,以这笔款项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他们就不必为应付遗产税而不得不考虑出售房产或其他固定资产了。
此外,对于我国很多民营企业来说,企业家的家庭资产和企业资产之间没有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一旦企业家本人或企业经营遭遇意外,企业家的家庭财务也会遭受重大困扰,在此背景下,适时把一部分资产变成多份人寿保险保单,可以保证自身的财富不受困扰。 (作者:胡利佳)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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