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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激起保单“加名”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日前出台实施,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婚前购房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规定,对于已婚有房者心理产生了很大影响。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引发了各地房产证“加名”潮,随着保险日渐成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加名热”近来已悄然蔓延到了家庭保单。

  “受益人”理解误区

  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最近,前来咨询保单加名以及离婚后保险资产该如何分配的客户数量出现明显上升,由于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已结婚四年的张女士刚在丈夫的保单上确定自己为指定受益人。她表示,她觉得在不影响感情的前提下,加上名字也未尝不可,一旦以后出现了什么问题反而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不同于在房产证上添加所有人,保单上的加名主要指添加指定受益人。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指定受益人继承要优于法定受益人继承。而保险指定受益人与法定受益人的区别相去甚远。比如父母的保险金如果指定受益人是子女,其子女离婚时配偶保险金作为遗产不参与财产分配。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照法律上继承顺位是父母、配偶和子女,保险金则视为夫妇共同财产,其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也可以参与这笔财产分配。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少投保人对“受益人”一项理解存在误区,想当然地认为“家人”就是受益人,因此在保单受益人一项选择了“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单赔付金按遗产继承处理,法定受益人会产生数个,家庭成员按不同继承顺序分割,容易产生纠纷。

  据了解,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部分,流程并不复杂,与房产加名收费不同,保险受益人更改或者加名一般也没有什么费用。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变更后的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带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即可。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加名”影响误区

  那么,保单“加名”对离婚分配财产究竟有何影响呢?据了解,增加或者更改受益人对离婚分配财产这方面意义并不大。“但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所引发的人们对自身保险财产的关注还是很有意义的。”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如是说。

  由此能够看出大家的保险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不少,但对许多保险常识还存在认知误区。上述人士表示,如果只是跟风,像房产加名一样,或者听别人说加名自己也一定要加名,并没有必要。除非有一种极端情况,受益人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而夫妻双方正在办理离婚,但还未离婚,丈夫出意外身故,那么,女方能够受益。

  “因此,一定要正确地理解保险受益人变更的意义,如果只是为了在离婚时获得保险资产意义并不大,甚至可以说没有,因为投保人有权随时更改受益人。”相关人士举例道:“即便投保人五年的受益人均为一个人,然而从变更受益人的那一秒钟起,无论投保人发生任何意外,都与原受益人无任何关系。”

  另外,必须是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才能受益。如大病保险,属于完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如果一旦发生赔付,则只能由被保险人获得并用于治疗,不能参与财产分配。

  因此,跟风“加名”,并不如房产“加名”一般“实惠”较多。

  离婚退保误区

  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那么,离婚之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中德安联保险专家介绍,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关系,为了减少更换受益人等一系列“麻烦”干脆选择退保了事。然而,这种看似省事的做法却并不明智。因为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中德安联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针对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并且消费者可以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来延续保障,不令保单轻易失效。

  除了保障型的保险,带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如何分配也成为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据了解,投资型保险在离婚时参与财产分配,不论是谁投资、收益如何,其现金价值和红利一般为夫妻二人平分。

  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返还型保险,如果双方可以选择退保,对保单的现金价值等按共同财产做分配。不退保则返还的款项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退保,那么可以将受益权全部让给其中一个人。如双方协议认定全部当期及未来收益归妻子所有,但她需要向前夫支付一笔费用,费用的多少可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这样,保单的保障还在延续,也避免了保单纠纷的发生。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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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金融时报 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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