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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家政服务撑把“保险伞”
 

  保姆受伤,雇主责任逃不掉

  李小姐近期很苦闷,因为她雇请的钟点工在收拾房间的时候不慎从椅子上跌落,摔断了胳膊,结果活儿不但要李小姐自己干,还花了好几千元为钟点工治病。因此,心有余悸的李小姐声称“以后再也不敢请钟点工了”。

  其实,像李小姐这样的情况不是个案。早在2004年,上海徐汇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上海首起保姆意外死亡案。案件中,死者在工作时被雇主家的碎玻璃刺伤,她隐瞒了自己的伤势未接受及时治疗,最终失血过多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作为被告雇佣的家政服务员,其身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认的雇员,故死者在工作场所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了意外伤害并死亡,身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即使雇主已经提醒保姆去医院治疗,仍需要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记者了解,《民法》、《侵权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认定消费者作为雇主,雇请家政人员从事工作时,应当对雇佣过程中被雇佣人员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

  家政保险让家政服务更“安全”

  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想必不少消费者会对雇用家政人员多一丝担忧,其实,只要通过家政保险,就可以转嫁风险。

  上海已经于2004年7月1日起推出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承保家政人员的意外伤害事故。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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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理财周刊 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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