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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险指南投保理赔


保得多不一定赔偿多
 

  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

  非也。在财产险和医疗费用保险中,由于其理赔遵照的是“补偿原则”,因此,即便多份投保、超额投保,也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王先生将其总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王先生这笔家财发生全损,也就是10万元的损失,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算下来,则是A公司赔偿4万元,B公司赔偿6万元。这样下来,王先生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这些成本都是无用功。

  在为同一标的多份投保时,切莫耍小聪明希望隐瞒重复投保的事实,否则一旦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是恶意重复投保,虽然不能构成保险欺诈,但你的名字将会被列到保险同业公会的“黑名单”。

  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与价格关系不大,因为人们的生命、健康很难与金钱数额划上等号,所谓“生命无价”。也有例外。那就是医疗费用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

  若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道德风险。而由于这种道德风险的逆选择效应,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

  为此,在我国,医疗费用保险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也正是在这样的原理下,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称为报销型、补偿型)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这样一来,投保方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该类保险,也只能按照次序去不同保险公司逐一理赔,最后获得赔偿金总额肯定不会超过自己的实际花费(以发票为准)。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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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和讯网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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