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地震给我国的保险业界带来了不少思考。除了地震,我国自然灾害中比较频发的还有洪涝。每一年,我国多个省市都因洪水造成数以万计的损失。不过,目前中国的洪水保险仍处于一个初级发展的阶段,有关部门呼吁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对洪水保险进行更多的尝试,加快洪水保险的发展。
洪水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防洪非工程措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洪水灾害带来的社会影响,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一些部门和保险公司就陆续对洪水保险进行了多种尝试,以下是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快洪水保险发展步伐的几点要求:
首先要健全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洪水保险的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但是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比较晚,发展尚不成熟,我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也尚不健全,截至目前只有1998年开始实施的《防洪法》、2005年修订的《防汛条例》等零星的法律提出要大力鼓励洪水保险的发展。因此,在“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应继续致力于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洪水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第二是要采取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推广模式。目前,世界范围内推广洪水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愿投保模式,另一种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投保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各的优点,但是总体上来说均不适合我国,因为我国保险业发展尚不成熟,没有采取以市场为基础的自愿投保模式所需要的高水平技术,保险市场的混乱使得我国民众对于保险的接受程度比较低,因此如果强制实施洪水保险的话,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国政府应该采取自愿投保与强制投保相结合的推广模式,一方面,大力宣传、普及洪水风险和保险知识;另一方面,强制高风险区和一些特殊的标的物投保洪水保险。
最后是要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在我国,导致保险在公众心目中的接受度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理赔程序的繁琐和低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最希望的是尽早获得应有的赔偿以解燃眉之急,可是大部分投保人只有等到保险公司按照程序一步步审核完之后才能获得,而这时距离保险事故的发生已经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了,因此,便会降低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理赔则显得更加高效,在某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收到洪水灾害的赔偿要求时,一天之内便会派专门的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四天之内便会完成保险事故的认定和损失的评估,保险公司总部在收到技术人员的鉴定后,便会立刻将合约规定的赔偿费交到投保人手中。对于投保人来说,高效的理赔显然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当然理赔手续的繁琐也是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不成熟紧密相连的,因此,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政府部门重视的不断提高,这个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作者:胡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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