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保险,最怕什么?相信99%的人会回答说出险时遭到拒赔。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你是不是常常感觉束手无策?是不是悔不当初,觉得自己不该买这个保险?这些是大多数已经购买了保险却惨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消费者共同有的心情。其中有部分可能是真的因为没有达到保险公司的要求而无法得到赔偿,但也不乏一些是被险企忽悠而放弃索赔的。那么,我们到底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来抵御险企的拒赔呢?
以“不可抗辩”应对“没有如实告知”
“有没有过往病史”是消费者在投保寿险和健康险时,投保书里要求要填写的项目。《保险法》里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过失未进行健康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当出险时,保险公司也多以“未如实告知”来作为拒赔理由。对保险公司这个看似无法攻破的理由,我们该怎么应对?
新《保险法》关于这个拒赔理由,修改了其中某一个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首先在时间上就有了制约。只要是超过两年的,即使当初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仍要履行保险理赔的责任,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利益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除了法律的保护,我们也要做一些有利于今后理赔的积极动作,比如在填写健康告知书上的各类书面询问时,不要因为担心多收保费而故意隐瞒,要老老实实的填写。因为理赔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如果你未如实告知,而保险事故发生又在两年之内,那么你仍然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
看清保险的除外责任再签字购买
先来看这个著名的保险案例:丈夫在车库倒车时不小心撞倒了妻子。妻子受伤住院花了几万元钱。因为之前保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丈夫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理由是:你撞到的是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负责。
如果丈夫有认真的阅读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他就会知道,这个险种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在免责条款之列。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用于拒绝客户索赔的常用理由之一,弄清楚自己所买的保险有哪些免责条款,是投保人最基本要了解的步骤。
一般来讲,保险合同中都会有免责条款,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所以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确认没有异议了再签字。如果发现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出现问题,特别是不利于投保人的正常利益的,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讨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
车子一出险请及时报案
家住苏州的老李四年前买了一辆大众,当时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险。有一天他到外地去跟人谈生意,驾车在路上时与另一辆车相撞了,双方车子都有损坏。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老李在这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车损责任。于是老李就到当地就近的维修厂去修理车子,花费了12230元。由于在外地还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老李第三天才回到上海,这才想起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以“超过48小时报案无效”拒绝赔偿。老李觉得保险公司的规定太不近人情。自己是因为情况特殊,又在外地,只是晚了一天就拒绝赔偿,他是在无法接受,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老李未能及时报案并非故意,只因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时疏忽,而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内,交警已对事故进行了鉴定,事故责任清晰,并没有因为老李在第三天报案而使得事故损失难以认定。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未及时报案”为由推卸责任,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老李相应的赔偿金。
类似的案例太多,保险公司本是为了规避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但是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操作有困难,保险公司担心投保人诈赔,反过来消费者也担心保险公司故意设置条款拒赔,这样恶心循环,保险行业的口碑一下子就会被搞砸。我们不希望每次都只能靠法院来解决双方的矛盾。所以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对最有利。
“代签名”可稍许宽容
许多想给渐渐年迈的父母买保险的子女们,可能会在确定购买后代为签字。而到需要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以不是本人签名为由拒绝赔付。三年前,王小军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签保单时,父亲刚好不在场,王小军为了图方便,便代父亲签了字,当时还想反正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自己,代签是没有关系的。而在场的保险代理人为了尽快完成工作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三年后,父亲病逝。王小军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结果保险公司对比签名笔迹后,以“代签名”为由拒绝理赔。
09年10月1日之前,保险法确实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也是为了防范骗保等道德风险。不过新《保险法》出台后,对此项规定进行了修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不需要再书面同意,只要是表达同意的意愿的,就可以认为合同有效,代签就不会遭拒赔。
专家建议,不论是在旧保险法的约束下,还是在新法的“稍许宽容”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理赔的顺利,大家每个人最好都能亲笔签名,不要让人“代劳”。
你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但还有个宽限期
这是保险公司再正常不过的拒赔理由。如同买东西要付钱一样,你没交保费,我保险公司凭什么给你保障。但是有时候投保人并不是故意不缴纳保费,而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按时按期缴纳。年近40的黄先生3年前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每年的5月30日是缴纳保费的时间。2009年缴费日到期前,黄先生河往年一样收到了保险公司寄送的缴费提醒单,不过粗心的他因为工作繁忙给忘记了。直到10月底,黄先生经历了一次手术出院后才想起保险的事。然后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表示保单因为黄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已经中止了。
如果你也遇到和黄先生类似的事情,也不用过于焦虑,仍有挽救保单的希望在。因为新《保险法》有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这60天是保险的宽限期,这期间,保单仍是有效的,投保人要尽快补交上费用,但若超过宽限期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那么保单效力就中止了,黄先生的例子就是超过60天的。当保单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均可以拒赔。
所以无论如何,为了使你能受到合法合理的保障,请务必不要逾期缴纳保费。另外人身险保单的复效时限较长,2年内都可以。建议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对于“宽限期”的规定要特别注意。
(作者:胡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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