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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理赔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近因原则
 

  近因性原则在理赔中的适用——如何认定近因。

  近因原则是《民法》中因果法律关系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理赔中是关键性的原则之一。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中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的最近原则。近因在确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损失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能否获得赔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近因原则如何识别?

  梁某于2006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7年1月,梁某在未持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骑无证摩托车超速行驶,与对面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向路中心方向倒地,一辆卡车迎面驶来,当场将梁某轧死。事故发生后,梁某之妻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认为梁某未持驾证、驾驶无证车辆,属于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免责范围,因此做出拒赔决定。梁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律师拿出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为梁某与自行车相撞的责任认定,一份为梁某与卡车之间的事故认定。并引用近因原则,认为梁某的无证驾驶属于第一起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其死亡原因却是第二起交通事故,在发生第二起事故时,梁某是倒地状态,并未骑车,因此不适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最终双方和解结案。

  本案是典型的近因原则适用,如何确定近因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损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伸。如果某个原因仅仅是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者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此种原因不能构成近因。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一些案件,还同时存在着两个近因的特殊情况。在这类情况下,又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或者除外责任;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非承保责任;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保险报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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